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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有关招用未成年工需注意的问题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0次举报

  民法总则第18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未成年工,国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另外,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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