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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卖家反悔 买家起诉获支持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2次举报

王某与冯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冯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但之后被告多次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拒不到场,致使房屋不能过户。故王某将冯某诉至法院,提出令王某继续履行合同等诉求。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原告王某诉称: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原告,并于当天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三次向第三人预约解押,在预约还款时被告均表示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在约定的时间被告又连续三次拒不到场,致使涉诉房屋欠第三人贷款至今仍未偿还,涉诉房屋不能过户给原告。为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愿意向第三人直接清偿贷款,所需费用从原告应付房款中扣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原告代被告向第三人偿还涉诉房屋的贷款,所需款项从涉诉房屋房款中扣除,第三人在受偿贷款本息后对涉诉房屋进行解押;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第三人对涉诉房屋解押后将其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立即将涉诉房屋腾退给原告,并依照约定保留家具及其他设备、设施。

   被告冯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想卖房了,可以退全款加付违约金。

   第三人某银行辩称:我行不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双方行为不发表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在我行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其与我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将房产转让,应优先偿还我行贷款,不得侵犯我行合法权利;即使有生效判决确认代偿人,不等于我行同意变更借款人,也不等于免除被告作为借款人对我行的还款义务;若代偿人凭生效判决要求代替被告还款,我行可依法办理相关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以自己现在不想卖房为由,无视双方签订的合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将原告交纳的首付款用作被告自己另外购置房屋款项而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注销涉诉房屋的抵押权,是为严重恶意违约行为。对被告此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法院予以谴责!

   第三人要求保障其债权与抵押权要求于法有据,其亦应当在债权和抵押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协助配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继续履行。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就违约金计算约定条款,被告系违约方,故被告应按约赔偿原告方违约金35.4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

   一、原告王某代被告冯某向第三人清偿以涉诉房屋作为抵押物担保的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

   二、原告王某有权代被告冯某办理涉诉房屋涉诉抵押权解除手续,第三人自收到原告王某代为清偿的本金和利息后,立即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抵押权解除相关事宜;

   三、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抵押权消灭,在原告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后,协助原告王某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并将涉诉房屋腾退且交付原告王某;

   四、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由本判决确定履行内容按照本判决执行,本判决未确定的履行内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五、被告冯某给付原告王某违约金5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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