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验房屋权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可见,房租是否适格,是租房问题的前提。
2.核实出租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实务中,经常出现某人恶意逃避执行,将房屋出租后拿租金跑路的现象。承租人则很有可能因此蒙受损失,即交纳租金后找不到合同相对人、新房东又勒令承租人腾房,可谓人财两空。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很多二房东、三房东等并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便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假使承租人未注意到此风险,同样可能面临租金损失、腾房走人的尴尬境地。
3.检验附属设施。假使承租人未对租房内的煤气、电气、洗衣机、冰箱、电视、空调、床板、衣柜等设施查验,便在合同内签注这些设施存在且达到应用要求,一旦租房合同终止,房东可根据合同提出返还列表内的设备、修理已经受损的家具等请求。
4.理顺维修责任。《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但在合同中,出租人往往将维修责任推给承租方,造成承租人的被动。
最后,承租人还需留意租房合同中的装饰物归属条款、出租人的解除权条款、违约金条款、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等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