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婚姻、继承、房产律师,周三至周六是我的义务咨询日,可以电话预约后到律所免费咨询
13772516816
咨询时间:07:30-20:00 服务地区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法律风险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8次举报

生活中,夫妻间因为多种原因会选择将婚后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现实生活中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那么将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有哪些法律风险?很多网友对此非常关心,就此就网友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问:  婚内所购房产登记为夫或妻单独所有时,另一方是否享有所有权?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涉及《婚姻法》与《物权法》的适用衔接问题,也就是夫妻财产制与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关系。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此即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属于《物权法》第九条之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但是,夫妻双方也可以将本应共同共有的房产约定为一方所有并登记在其名下,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为夫或妻单独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夫妻双方婚内出资购买房屋,往往因单方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申请公积金等原因,导致房产证在登记权利人时仅登记为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取得共有权利。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为夫妻共有,以反映真实权利状态。


问:将夫妻共有房产登记为一人单独所有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夫妻双方应当尽量在房产证上准确反映夫妻共有状态。如果怠于登记,往往引发巨大法律风险。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信任该不动产登记的善意第三人,有权对抗不动产真实权利人,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当夫妻双方将购买的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时,不排除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于一方的可能,单独所有的登记产生了公示公信力,未登记的一方也应当承担不动产可能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问:如果配偶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时,另一方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配偶一方以不合理价格处分共有房屋,第三人与其恶意串通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并主张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即使房屋已经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或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恶意第三人也不能取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受损害的一方配偶仍可主张确认其财产共有权利。如果配偶一方对外大额举债导致法院查封共有房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就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举证。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配偶一方确有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双方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西安婚姻家事李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772516816
  •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1.8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8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9次 (优于99.5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9501分 (优于99.6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612篇 (优于99.54%的律师)

版权所有: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459734 昨日访问量:314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