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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查封,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什么不同影响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6次举报

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分析,一个是房子被查封后买卖,另一个是先买卖后房子被查封,先后顺序不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影响到底有何不同呢?


案例1:赵某因生意临时周转向朋友蒲某以借款,到期因没有能力偿还欠款,被蒲某起诉到法院,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蒲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定程序将赵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由于市场行情因素这套房子一直在涨价,赵某想把房子以稍低的市场价卖出去,以尽快套现用以偿还向蒲某的借款。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赵某与王某协商一致,赵某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同时用王某所支付的首付款偿还蒲某的借款,从而将房子解封,以便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2:李女士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出售给了胡先生,胡先生支付给了李女士首付款70万元,谁知双方还没有办理网签手续。这时,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原来李女士因为欠了朋友的钱未还,而被朋友起诉到法院并就这套房子申请了财产保全。这样一来,胡先生能否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成了未知数。


这两个案例的不同之处,简单来说案例1的情况是先查封后买卖,而案例2的情况是先买卖后查封。先后顺序不同,对于房屋买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影响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律师解析:


1、案例1是先查封后买卖的情况,意味着房子是在法院查封期间再次出售给他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未经法院或蒲某的同意,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出售给王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是无效的,除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涉案房子被解封,这样双方之间的合同才可能是有效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无论是法院还是蒲某都是不会轻易同意涉案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因为之前蒲某提起财产保全程序就没有意义了,除非蒲某的债权得以实现,这意味着如果是赵某清偿或者是王某代为清偿欠款将涉案房子解封,赵某与蒲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才可以继续向下进行。


如果王某代替赵某偿还了欠款,要么双方以房款互抵要么王某另行向赵某主张已垫付的欠款。需要提醒的是,若王某代替赵某偿还了欠款,房子虽然可以予以解封,但是这对于王某而言是有潜在风险的,若赵某趁机将房子再次出售于他人,则王某就钱房两失了。


这种情况下,王某最好当着赵某与蒲某的面代付,以免赵某将钱拿作他用,同时房子解封后,立即去做预告登记。


当然若本案中,王某与赵某是恶意串通转移涉案房产的话,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因为恶意串通,侵害了蒲某的合法债权。实践中,需要蒲某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客观上一般很难举证加以证明。


2、案例2的情况是先买卖后查封,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李女士与胡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房子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除非胡女士自己清偿或者胡先生代为清偿了欠款,将房子解封从而继续进行交易,否则若合同期满,依然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则胡先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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