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王先生欲出售名下位于一套产权房,并交由中介方挂单出售。随后,有买主看中了该套房产,并欲将房子买下。同年10月11日,买主与王先生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卖主)将其所有的那套房屋出售给乙方(买主),房屋总价款为370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并于同年10月18日前再向甲方追加定金5万元,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购首付款为110万元(含定金10万元在内),第二期房款25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具体以银行放款日为准,甲、乙双方同意于2015年11月30日前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中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其中言明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买主向王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10月14日买主再次向王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10月19日,买主又向王先生支付70万元购房款,用于王先生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买主在先行依约支付80万元购房款后,岂料遭遇王先生反悔,王先生要求买主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若仍按合同价卖房自己就亏大了。因买主不同意王先生的加价要求,故王先生决定单方违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2015年11月4日,买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3月23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买主与被告王先生以及第三人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买方的诉求,判决王先生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买方通过法律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胜诉判决。
本案合同签订后房价飞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据此可知,若要将房价飞涨认定为情势变更有严格的程序审核要求。
此案的判决,诚实守信比金钱更重要。本案中,被告王先生不仅输了这场官司,而且输了做人应具有的诚信、守法之本,实在有些不值,但愿王先生的此次败诉,能对更多的人起到警示效果。
律师提示: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是卖家想不卖就可以不卖的,若是执意违约,到时既要卖房,又要赔违约金,那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大家还是要遵守契约精神,诚实守信。
9年 (优于51.83%的律师)
68次 (优于97.83%的律师)
299次 (优于99.58%的律师)
109501分 (优于99.66%的律师)
一天内
13612篇 (优于99.5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