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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家私自调高房价为哪般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2日 8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本案中,在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反诉被告作为买家联合中介公司,故意隐瞒委托人,提交了网签、并大幅调高了网签价格,终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后代理委托人提起反诉成功维权。

本案中委托人计划在2019年春节前在北京购房,为筹措购房款,经中介公司居间,委托人2018年12月与反诉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出售于反诉被告,房屋交易价格在合同有确约定为106.6万元,付款方式是首付加尾款贷款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即催着中介公司提供相应资料手续,并督促反诉被告中介公司尽快办理贷款手续以完成交易

2019年01月时,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反诉被告中介公司提交了合同网签手续并擅自调高网签合同备案价至150万元意隐瞒委托人试图“高评高贷”。后由于该房屋评估价未达到150万元,需要撤销、更改网签手续,反诉被告中介公司才于2019年2月中旬将此情形告知委托人

对于由此导致委托人错失在北京购房交易机会等后果委托人反诉被告在协商过程中产生分歧,正在协商过程中反诉被告竟2019年3月发动诉讼,要求返还定金、并主张数十万元违约金

后委托人出于对数十万元的违约金请求的顾虑,带着诉状找到李永强律师,李律师了解案情后,为委托人分析:反诉被告在办理网签手续时私自调高网签合同备案价,致使交易进度严重延误,构成违约;其后又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退还已付款、主张违约金,实质上是表明不再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要求终止交易,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考虑提反诉主张反诉被告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策略上以最大可能地保障能够抵消掉反诉被告数十万元的违约损失主张。

后委托人据此思路依法提起反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合同解除,双方各不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诉求得以实现。

 

律师点评:本案反诉被告作为买家,擅自调高交易价提交网签,试图高评高贷,此情形显然构成违约,在随后双方的协商过程中,反诉被告亦意气行事、在未留出协商空间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导致委托人在北京置换房屋计划搁浅,也直接导致反诉被告自身购房亦被拖延,在过程中法官主持调解时,也是因为不大的利益分歧导致无法调解成功,最终还是由法院作出判决来解决的。其实从当事人立场而言,诉至法院,是不是最终一定得由法院最终出具判决书来解决,还得视案情而定,有的时候发动诉讼仅仅是撬动事情解决的一个启动手段,多数情况下,尤其对于房产纠纷案件,诉讼是出于利益之争,而非情绪之争或面子之争,在过程中,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调解方案出现时,理性地考虑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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