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Z某与S某原本是夫妻关系,后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将孩子抚养权分配给S某,但是没有约定具体的探望方式。后双方发生争议,S某拒绝Z某探望孩子,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Z某起诉到法院要求S某配合探望并且明确探望权规则及方式,最终法院判决S某配合Z某探望孩子,并且明确了探望的方式。
Z某与S某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S某抚养,Z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万元。
Z某离婚后,对女儿仍一如既往地关心、牵挂,希望能多些机会予以照顾陪伴,以期尽到该尽的责任和义务。之前Z某平均每半个月对女儿探望一次,S某基本能予以配合。之后,因受疫情影响,Z某工作单位严格实行隔离,致使无法探望女儿。在解除隔离后,Z某提出希望每周都能探望女儿,但S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后来S某甚至直接将Z某电话和微信全部拉黑,其后Z某虽然通过S某父母多次提出要求探望,但因与S某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探望到孩子。
在无可奈何之下,Z某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主张探望权,希望S某能够配合其探望,在起诉后,李律师向法官提交S某拒绝配合探望的证据,使得法官相信S某没有配合探望,为了防止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向法官建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规则,法官最终支持了我方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此案属于典型的家事纠纷,由于夫妻离婚时没有进行明确合理的约定而引起的一系列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快速省事的离婚,急于和对方签订离婚协议,过多的把重心放在了离婚本身上,而忽略了孩子抚养权及探望权、财产的混同分割处理,以及离婚后涉及到孩子、财产的具体规则和方式,以至于在离婚后还一直陷于无尽的矛盾中,其实很多事情在离婚时就可以一次性圆满的解决,这样以后双方都可以维持平和的局面。因此,建议大家在离婚时,尽可能的把可能出现的潜在因素都予以充分考量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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