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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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有约定探望孩子的规则,后对方不配合探望,通过起诉来明确探望权规则及方式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Z某与S某原本是夫妻关系,后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将孩子抚养权分配给S某,但是没有约定具体的探望方式。后双方发生争议,S某拒绝Z某探望孩子,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Z某起诉到法院要求S某配合探望并且明确探望权规则及方式,最终法院判决S某配合Z某探望孩子,并且明确了探望的方式

Z某与S某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女S某抚养,Z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万元。

Z某离婚后,对女儿仍一如既往地关心、牵挂,希望能多些机会予以照顾陪伴,以期尽到该尽的责任和义务。之前Z某平均每半个月对女儿探望一次,S某基本能予以配合。之后,因受疫情影响,Z某工作单位严格实行隔离,致使无法探望女儿。在解除隔离后,Z某提出希望每周都能探望女儿,但S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后S某甚至直接将Z某电话和微信全部拉黑,其后Z某虽然通过S某父母多次提出要求探望,但因与S某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探望到孩子

在无可奈何之下,Z某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主张探望权,希望S某能够配合其探望,在起诉后,李律师向法官提交S某拒绝配合探望的证据,使得法官相信S某没有配合探望,为了防止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向法官建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规则,法官最终支持了我方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此案属于典型的家事纠纷由于夫妻离婚时没有进行明确合理的约定而引起的一系列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快速省事的离婚,急于和对方签订离婚协议,过多的把重心放在了离婚本身上,而忽略了孩子抚养权及探望权、财产的混同分割处理,以及离婚后涉及到孩子、财产的具体规则和方式,以至于在离婚后还一直陷于无尽的矛盾中,其实很多事情在离婚时就可以一次性圆满的解决,这样以后双方都可以维持平和的局面。因此,建议大家在离婚时,尽可能的把可能出现的潜在因素都予以充分考量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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