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西安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起诉购房者主张合同无效案,把西安开发商送上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案中,委托人遇到的开发商相较于此有过之而无不及,委托人夫妇二人是西安某高校大学老师,2013年时交款购买被告开发房屋,苦等6年后,在西安房价已经翻番的情况下,竟被告知交易不能进行,被告开发商所主张即是当时我们就是违法售房,并没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之前签订的协议无效。后委托人联系到李永强律师,经过调查核实案情及证据材料,设计诉讼方案,最终在诉讼中步步为营,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可观的现金赔,取得满意效果。
基本案情:
在2013年,委托人经申请取得了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之后委托人与开发商《认购协议》,约定委托人交付订房金十万元,认购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某号房,协议中开发商承诺确保委托人顺利成交本套房屋,并约定违约金。
后至2018年,开发商安排某楼盘购房者进行摇号、选房,但委托人并未能选中,随后开发商即将所认购房屋出售于第三方;尽管委托人多次交涉,开发商态度强硬;后来委托人被耗的筋疲力尽时要求将十万元退还,开发商甚至表示公司无能力退还。
无奈之下,委托人找到李永强律师进行诉讼,诉讼请求除了要求返还已付款外,主张违约损失,因为在诉讼时的2019年,距离当初购房时已过去整6年金,西安的房价已经完成翻番上涨。
果不出所料,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商认为,一个是经济适用房,2001年时西安出台有政策要求公开摇号售房,自己当时没有摇号登记,即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显然违法,协议应该是无效;第二个方面,当初售房时也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售房违法,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认购协议应认定无效;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对此,李律师分层次据理力争:
第一,2011年西安房管局文件仅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性质不属于法律法规,认购协议并不因违反该通知而无效;
第二,认购协议的法律性质是预约合同,并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况且,按该条规定,本案起诉之前房屋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
第三,委托人苦等6年拿不到房子的损失巨大的也是已经现实产生了,而相应责任在于开发商违法售房,法律有基本的公平原则,决定了法院判决不能使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
第四,本案中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协议无效情形,协议合法有效,就有约定违约责任适用的前提;
最终,前述事实理由得到承办法官的认同,迫使对方以现金支付的形式及时兑现了损失赔偿款,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相对理想的结果。
律师点评:
许多案件的处理,并不一定非得走到尽头、拿到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就像打仗,完全没有必要打到最后,让对方一兵一卒不剩,诉讼的设计制度本身即推定当事人都是理性人,完全可以根据对阵情况,评判形势、权衡利弊,作出调解和谈方案,本案的理想结果得益于,在过程中已经充分亮剑,对方是在识时务之后作出了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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