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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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方拒绝履行合同约定收货义务,代理追索损失赔偿获支持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0日 6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中涉案产品设备系专为相对方要求所定制的非通用产品,相对方拒绝收货后,委托人无法另行将其出售,导致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为合同价款63万元,而一审法院却以委托人未提供确凿证据为由,仅以相对方愿意赔偿金额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对于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未予准确认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据此提起上诉,李永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应支持上诉请求的理由要点如下:

1、委托人与相对方在2017年5月17日签订《西安弘毅电气供货合同》,合同价款63万元,约定产品为8台高压软启动器和2台低压软启动器,委托人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对方因其自身原因拒绝收货、拒绝付款,违约事实明确;

2、在相对方构成根本违约后,委托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目的是希望能有机会将合同约定产品另行售出,但由于合同约定产品为定制非标设备,至今未能出售,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该以合同能被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来衡量,也就是损失应该是合同约定价款63万元;

3、虽然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为合同约定价款63万元,但委托人诉请相对方对其中的部分损失予以赔偿,是基于委托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支持,而一审判决以6万元进行赔偿,无合理性,不符合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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