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2日 25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最近处理了几个涉及柴油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的基本情况是:2016年,委托人与相对方经协商一致约定:委托人向相对方供应柴油,相对方相应及时给付货款;同年6月13日开始,委托人向相对方陆续供货;至2017年9月1日,经相对方与委托人核算确认相对方欠付柴油款金额,同日相对方向委托人出具《欠条》,并承诺会立即付清欠款。后相对方通过银行转账以及微信转账等形式,陆续向委托人偿还欠款,但付了一部分后,即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
后委托人无奈联络到李永强律师,要求依法维权,后律师团队以最快的速度梳理案情,收集证据,制定诉讼方案,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对方对所欠付货款予以偿付,并依法主张向委托人赔偿逾期付款所致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进行计算的。
后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是,完全实现了最初的诉讼目标。
【案件点评】
这个案件有两点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在买卖合同中未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该如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二;对于委托人作为个人,并无相应柴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相应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向法庭提交了如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如此,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违约金应付金额即明了。
针对第二个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为: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另外,检索出多篇案情相似判例提供于法庭,以证明委托人与相对方签订的柴油买卖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如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580号张红卫与吴丁斌、高克社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柴油属于成品油。根据商务部2006年12月4日公布的,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自然人从事成品油经营买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成品油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本案当中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出卖人吴丁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买受人亦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总结而言,案件的争议焦点的把握,将相应法律问题研究透彻,是取得案件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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