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6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委托人和H某因为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而起诉到法院离婚,委托人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被告H某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委托人住所地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后李律师针对两方实际情况,对被告H某的异议作出答辩,最终法院驳回H某的管辖权异议。
委托人和H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登记结婚,可是在结婚后委托人发现,两人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处事理念等方面差异巨大,彼此难以沟通,矛盾非常突出,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婚后都是各自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但家庭支出费用一直由委托人来负担,H某从来没有主动承担过,在情感上H某也没有给予委托人应有的关心呵护,两人的夫妻感情实际上早已名存实亡了,再继续共同生活已毫无意义,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委托人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
起诉到法院后,H某认为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在委托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对于委托人来说更加方便,所以我方希望案件在委托人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
在H某提出异议后,李律师根据H某所主张的情形有针对性的收集户籍信息、不动产权证书、委托人住所物业公司《居住证明》、《工作证明》、《个人参保证明》、社保信息等有关证据进行答辩反驳。后经法院审查,认为H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依据,我方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可以在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审理。最终法院驳回被告H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律师点评: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通过审查,确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从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的价值来看,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管辖权正确行使。但是也会存在一些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实体审理进程,进而拖延执行进程、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不当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相对方权益的情形。本案件在委托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并不违反管辖的相关规定,对方提出异议理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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