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4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在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在我方委托人收房时,却发现窗户和楼层位置与合同所约定的严重不符,要求被告XX公司采取措施修复,被告却无动于衷,引发纠纷后委托人无奈只能诉至法院,后代理委托人维权,最终获得赔偿。
本案中,委托人在2018年1月与被告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期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一共大约106万,交付房屋时间为2019年9月之前,交付条件为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在合同中,就所购房屋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作了明确约定,对阳台约定为“开放阳台,不封闭”,另外合同还约定“如所购房屋装修装饰或附属设备未达到前述约定标准的,被告应尽快达到约定标准或补偿相应差价。该合同另对合同生效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
2019年9月,委托人接到被告房屋交付通知,到小区收房时,却发现被告拟交付的房屋处于楼房腰线层,与合同约定标的房屋不符;窗户高度严重缩水,飘窗高度尺寸大幅增加,与同小区其他楼层正常房屋存在明显不一致;阳台则出现高约90CM的密实挡墙,并非前述合同约定的“开放阳台,不封闭”;就被告拟交付房屋存在的前述质量缺陷,委托人认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房屋居住功能及感受,于是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约定标准,被告表示并无可行的修复方案,委托人遂同被告协商其他解决方案,但都没有成功。
面对被告如此置之不理、蛮不在乎的态度,几次寻求协商都敷衍了事,刻意回避委托人,被告几乎没有重视这一点,引起了委托人的不满,于是委托人找到李永强律师,希望在法律上能够找到一些解决途径和办法,李律师在了解案情之后,为委托人分析:被告所交付的房屋在楼层位置、阳台类型上都与房屋买卖合同严重不符,对方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提示义务,不符合普通房屋买受人的正常预期,显然已经构成了违约,对委托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鉴于双方无法协商,所以只能起诉到法院来解决争取权益。
后李律师制定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最终据此思路在庭审上积极为委托人争取权益,要求被告填补委托人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差异是明知的,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进行合理的提醒说明义务,以便委托人作出购买与否的选择,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具有缔约过失,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酌定按购房款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最终委托人的诉求得以实现。
律师点评:
本案委托人在购买房屋时,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开放阳台、不封闭,对窗户和楼房所处位置都有要求,可是被告却未能依约履行,交付的房屋没有达到委托人的预期效果,严重影响了房屋居住功能及感受,几番寻求协商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回应,最终导致委托人提起诉讼,被告也反驳其自身已经在售楼部的沙盘模型阐明了房屋情况,但是法院依旧没有支持被告的主张,判令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法官判决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如果不给委托人赔偿,很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正常的交易秩序的构建,法院也很好的兼顾了委托人作为购房人的心理落差,争取希望通过这次判决能够让委托人实现心理平衡,对司法机关给予信任,遇到纠纷选择诉诸法院以解决难题。所以,在遇到纠纷时,如果明显协商不成,可以选择考虑起诉到法院,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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