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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给自己的房产,却因前夫欠款被查封执行,经过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停止执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7日 18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委托人离婚,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一处房产归自己所有,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没有过户,在离婚后前夫欠债,当初所约定的房产被法院查封,委托人申请执行异议之后,没有被支持,无奈只能起诉请求排除执行,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解除查封。

20055月,委托人与“G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64月以“G某”的名义同开发商签订了《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加银行按揭贷款。200712月房屋建成交付,委托人安排装修后即开始在该房屋生活居住。20092月,委托人与“G某”因感情破裂在西安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G某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小区的房屋留给委托人,银行按揭贷款自离婚起由委托人还款,如需过户,费用由委托人负担”;离婚后,委托人继续在涉案房屋生活居住,并于201410月将按揭贷款清还完毕。2015年,委托人的前夫“G某”因为急需资金向本案被告借款一百余万,后无法偿还所欠借款,而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询到“G某”名下有一套房,所以就被依法查封。委托人知道此事后,非常震惊,自己离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如果被查封执行走,自己将居无定所,心急如焚的委托人找到李律师,希望李律师能够帮助自己,不要将自己多年居住的房屋执行走。

经过李律师的询问,了解到此房屋之所以还在前夫“G某”的名下,是因为小区房屋于201610月才开始办理过户,在了解到委托人的真实情况和案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李律师发现此房屋不应该被执行。原因是:第一,“G某”的借款产生时间是在与委托人离婚之后,委托人并不知情,“G某”的借款行为和委托人没有关联。第二,房产是委托人和“G某”婚后购买,双方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归委托人所有,至今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开发商的原因,委托人自身并无过错。第三,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以及按揭贷款由委托人实际清还等事实,委托人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李律师代理此案后,根据实际情况,收集能够证明排除强制执行的证据,形成完备的证据链,制定详细具体的诉讼策略,先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后再以申请执行人范X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对方主张委托人与前夫“G某”有恶意串通的嫌疑,是可以要求查封强制执行此房屋的,李律师据理力争,利用协议书约定、法律规定和以往相关判例等支撑自己提出的观点,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李律师所出具的观点,认为委托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停止对委托人房屋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

律师点评:

本案的委托人在离婚后,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法院查封,

经过了解之后,才发现与自己前夫有关,幸亏委托人发现的及时,如果等到执行程序终结后才发现,那么此房屋就会被执行拍卖。所以提醒大家在遇到纠纷时,一定要争分夺秒,时间在法律上至关重要,有些官司的胜败就在刹那之间,每拖延一分钟很有可能就错过了提起诉讼的最佳时机。本案是在李律师的代理之下,整理案情的时间顺序,搜集完备的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提出观点,寻求法律和以往判例支撑,才得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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