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2日 8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2年,原告谢先生和被告之女韩女士登记结婚,将其户籍迁入被告家,2013年被告所在村因修建泾高公路被政府征收,按照征地补偿政策,应按照被告家庭成员情况进行分配补偿,具体有拆迁安置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货币补偿亦有居住性安置房和经营性安置房的拆迁安置补偿。后因2016年原告与被告之女韩女士诉讼离婚,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利益分配,出现纠纷,2018年原告谢先生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返还给付。
接受被告韩先生委托后,经过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参与庭审质证,李永强律师认为本案中可从几个方面提出有效抗辩:
第一、原告并无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占有补偿款、占有分配安置房未返还;
第二、原告庭审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与2016年领取的征地补偿款中有原告的份额;
第三、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实际代领拆迁安置补助费金额;
第四、原告主张被告非法占有原告拆迁安置房55平方米并无事实依据,原告客观上无证据证明是被告占有,更无证据证明是被告一人占有。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事项无证据支持,无法支持,但鉴于原告与被告之女曾有婚姻关系,于情理角度,建议双方调解,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调解书形式结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的成功处理,得益于证据规则的认定,原告应对其诉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其无法举证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后在庭审过程中,基于解决问题、案结事了的处理原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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