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1日 5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寇某某父亲与原告母亲(现均已过世)系西安市灞桥区某村村民,双方婚后即一直居住在该村其祖上留有的某老宅院内,其时该院有上房三间、厦房三间以及门楼一座。
一九六三年正月十四日,原告父亲寇组织家庭成员召开家庭会议,并在同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的见证下,通过由寇某丙代书的《分单字据》予以分家析产,确定原告分到该院子的上房一间、厦房一间以及门楼一座。
一九六六年六月,原告离开某村赴灞桥区教育局任职工作,此后原告即一直在外工作生活,未在该村实际生活居住,有鉴于此,原告特意安排其侄子寇某甲(系原告长兄的子女)在该房屋居住,代原告看管房屋。
二○○九年十月五日,在未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人力物力欲拆除原告前述房屋,房屋看管人寇某甲见状与被告负责人张某某据理交涉予以制止,表示原告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无权拆除该房屋,但被告并未听取该劝阻意见,仍然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原告得知其房屋被拆除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恢复原状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安排,但无结果,后形成诉讼,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损毁原告房屋而使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实现了老人的诉求主张。
【案件点评】:本案中,存在两个关键点:
一个是被损毁的房屋是老房,没有产权证手续,仅有的老人父母当年分家时的《分单字据》原件,据此,在庭审中,将该房产的形成的前后事实经过以及当时村委会对每户房屋的分配手续情况向承办法官进行详细说明,以确定据此认定原告对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和事实基础;
二是房产被被告毁损的事实,鉴于客观上无照片等现场证据,于是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据即极为重要,果然如案前预判被告仅委托律师出庭,对一切基本事实都极力抗辩、不予认可,加大了法庭调查的难度,于是在庭审后与再行至房屋旧址处实地拍照录像,以进一步证实本案事实。
最终法院正确认定了本案事实,作出了判决,判决结果老人很满意,老人原话是村上既然错了但还没个说法,现在法院判了,你错就是错了么;另外鉴于房屋的恢复原状客观上已经不现实,对于房屋的毁损的经济赔偿老人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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