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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托承揽人打扫别墅卫生,后承揽人雇佣人员受伤被起诉,代理业主抗辩获支持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10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唐先生系西安市曲江池北路999号曲江公馆和园23-05号业主。2017年5月25日,唐先生父亲找到侯女士,并与侯女士口头约定由侯女士负责西安市曲江池北路999号曲江公信和国23-05号卫生清理工作,报酬为2000元。5月26日,侯女士叫来了4个人和其一起打扫。5月27日,侯女士叫来五个人一起打扫。5月28日,侯女士叫来本案马女士和其一起负责打扫,马女士在清理地下室窗户过程中,一个人爬上梯子,由于地面太滑,导致从構子上摔落,造成伤害。事故发生后,马女士被送往武警陕西总队医院,住院18天(2017年5月28日入院,2017年6月15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为:腰1、2椎体骨折。出院医嘱为:1、卧床休息一月后复査,下地时佩戴腰背部肢具适度活动;2、避免再次摔伤或扭伤;3、定期复查,如有不适,随时就诊。住院期间产生住院费7216.82元,门诊费1382.05元。2017年5月28日唐洲将200元支付给侯女士,侯女士随后将200元给了马女士。


李永强律师接受唐先生委托后,仔细审查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认为唐先生与侯女士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对承揽人在实施承揽事项过程中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后出庭参与诉讼,具体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一、原告马女士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被告唐先生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


依庭审查明事实,被告唐先生与被告侯女士之间就完成曲江公馆和园别墅23排5号房屋的卫生清理事项达成协议:由被告侯女士负责承包完成该卫生清理工作,相应被告唐先生支付2000元报酬;原告马女士马女士是被告侯女士为完成该卫生清理工作临时雇佣的人员。


可知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事实:第一个是被告唐先生与被告侯女士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第二个是被告侯女士与原告马女士马女士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


首先、本案中,原告马女士马女士受伤是在承揽人侯女士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唐先生作为定作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被告唐先生与被告侯女士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因承揽事项是房屋卫生清理,对于该等事项的承揽人,法律并无特别的资质、资格要求,被告侯女士是在该曲江公馆小区长期承揽此类事项的有丰富经验的人员,被告唐先生对于承揽人的选任上亦无过错,因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鉴于被告唐先生与原告马女士马女士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马女士马女士起诉要求被告唐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诉讼主体错误,其相应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依庭审查明事实,对于原告马女士马女士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与被告唐先生并无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首先、原告马女士庭审中主张被告唐先生母亲在原告马女士马女士受伤过程存在过错并非事实;原告马女士马女士陈述在其打扫地下室窗户时,是被告唐先生母亲找来人字梯让其去打扫,后在打扫时,因梯子滑开导致其从高处摔落受伤;对于此陈述内容,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可知并非事实,被告唐先生母亲并未指使原告马女士马女士去打扫,且梯子也是原告马女士马女士与被告侯女士两人共同抬至地下室的。


其次、被告唐先生母亲与被告唐先生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即使被告唐先生母亲对于原告马女士马女士受伤过程存在过错,其相应责任后果亦不应由被告唐先生承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内容,本案中,对于原告马女士马女士受到的伤害,应由被告侯女士与原告马女士马女士根据其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唐先生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本律师代表唐先生主张,原告马女士遭受人身损害是在被告侯女士作为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发生的,而被告唐先生作为定作人,仅负有依承揽合同约定向被告侯女士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庭审中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唐先生对于承揽事项的定作、指示或选任上存在过失;另外原告马女士马女士遭受人身损害与被告唐先生亦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唐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依法未予支持。以承揽合同角度切入,代理唐先生的案件结果获得理想效果。


【案件点评】: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而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而如果顺此案由思路角度切入案件,显然对代理人唐先生不利,需要跳开原告马女士预设的思路,另辟蹊径;另外,本案中,唐先生 虽然与侯女士之间并未订立详尽的承揽合同,但怕什么女士出具的收条以及庭审中侯女士的陈述均可证实,双方间就卫生清理事项达成承揽性质的协议,因此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厘清法律关系是首当其冲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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