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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件中还未发生的违约金,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30日 7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柳女士与西安某当地开发商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城南某秀府小区,当时也很审慎地查看开发商的证件手续,而且在2013年时已经有一部分楼已封顶的样子,所以觉得一切OK没问题后,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交清了房款,另签订了精装房委托装修协议,合同约定是在2015年9月30日前交房。

后柳女士于2015年3月12日付清了购房款。柳女士满心欢喜一心等着到时收房。可没想这个小区还未完成建设开发,开发商就被施工企业给起诉了,同时未出售的房屋全部被查封,导致开发商瞬间动作瘫痪,小区的建设停滞。

柳女士的精装房也在楼房封顶后再无进展。一直等到2017年上半年,开发商依然无任何进展动作,可时间距柳女士合同约定收房日期已经过去两年多了,柳女士通过朋友联系到本律师,碰面沟通,仔细查看了柳女士的购房合同等资料后,判定逾期事实交房清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本案最终经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柳女士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取得预期结果。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条款为:自该商品房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目,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候,是依据该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来主张,也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本案中,在做诉讼方案时,尝试主张违约金至2018年,是考虑到本案件势必会经过二审,二审结束待判决生效预计得到2018年。

一审庭审时间是2017年5月,对于被告开发商庭审中抗辩自庭审之日之后的违约金部分为尚未实际发生的,不应被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是认定对于还未发生的违约金,本院现在不予处理。因此,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件中还未发生的违约金,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注:本文章裁决书全文请按标题在律师相册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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