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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位的拆迁安置房屋,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1日 8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韩女士是陕西泾阳县人,其与谢先生于2012年经人介绍结婚,结婚后男方上门到韩女士家里生活居住,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韩女士生活很不幸福,加之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外赚到的钱也从来不向女方交,对家里的事不闻不问,韩女士觉得在经济上和情感生活上都无法获得作为丈夫应尽的义务和照顾,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6年11月联系到律师要求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与韩女士沟通过程中本律师得知,其在此时提出离婚是有原因的,因为陕西泾阳县近年划归西安现为泾阳开发区,正面临大项目进驻,韩女士所居住的房屋马上面临拆迁,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已经展开,鉴于其早已同谢先生无实质夫妻生活和感情基础,认为尽早解除婚姻关系,与谢先生数次沟通,但对方并无明朗态度,因此希望通过聘请律师经由诉讼来解决。

诉讼中,谢先生提出,虽然双方无子女、无其他共同财产,但其结婚是上门的,户口是落在韩女士村里的,按照拆迁补偿政策,其与韩女士是马上能获得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屋的,因此当庭表示一方面感情确实不好,如果能解决房屋补偿的问题的话,是同意离婚的,另一方面,要求法院为其分割马上要落实的安置房屋。

经法庭调查查明,虽然韩女士谢先生所居住地区已经展开拆迁工作,相应拆迁补偿政策已经形成,但毕竟在庭审当时双方并未获得补偿房屋,因此支持本律师观点,即不能就谢先生主张的“将要得到的”安置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终经由陕西省汉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2521判决书支持了韩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谢先生庭审中的主张,向其释明待财产具体确定后,另案起诉处理,本案不作论处。本案经由律师代理,在一个月内迅速结案,取得韩女士所期望的预期结果。

【律师观点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及,人民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时,是需要就是否涉及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是否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且被告自然也有权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共同财产得有个前提即是该财产或财产权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而不能是预期的,虽然将来必定发生,甚至是目前可精确预估的,但鉴于该财产并不是现实的,人民法院也无法予以处理,只能待该财产待时间经过至具体明确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明确规定内容,另行提起诉讼,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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