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1日 8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先生起诉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商追索购买车位逾期交付违约金案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2013年西安房价还是处在一个非常低位的时候,在西安城南看准了一个相当好的地段儿,决定购买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一套房子,同时另行购买了车位,当时也很审慎地查看开发商的证件手续,而且在2015年时已经有一部分楼已封顶的样子,所以觉得一切觉得比较稳妥没什么问题后,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交清了房款。
另签订了精装房委托装修协议,合同约定是在2014年8月31日前交房,张先生满心欢喜一心等着到时收房,车也买了,准备收房后马上也有车位可以停。
可没想这个小区还没建设完,开发商就被施工企业给起诉了,同时未出售的房屋全部被查封,导致开发商瞬间瘫痪。张先生的精装房也在楼房封顶后再无进展。一直等到2017年上半年,开发商依然无任何进展动作。
可时间距张先生合同约定收房日期已经过去快两年了,张先生通过朋友联系到本律师,碰面沟通,仔细查看了张先生的购房合同等资料后,判定逾期事实清楚,开发商至今未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完成交付,自然车位也没能交付,显然构成违约,可以起诉要求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最终经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6545决书支持了张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取得预期结果。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车位的合同也是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其中约定的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条款为:自该车位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目,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那么在实践中,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提请仲裁的时候,得依据该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来主张。
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是车位,开记商开庭中抗辩主张已经完成车位的交付,对此本律师提出,商品房以及车位整体上均未取得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尚未成就,显然本案中开发商并未能举出证据以证明该车位已经取得相应验收手续,因此其主张无证据支持而不会被法院认定。
即使是车位,交付标准依然得依当初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定,必须经验收合格才可以谈得上交付。
注:本文章裁决书全文请按标题在律师相册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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