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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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许XX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建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7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原审中已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许XX已默认调整工资,从未提出过异议,并且申请人原审中提供大量的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许XX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一、二审判决内容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XX公司主张许XX已默认调整工资,从未提出过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XX公司主张其提供的大量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许XX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但因许XX对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且证人均系XX公司的现在职员工,XX公司亦未能提交其他书面证据予以证明许XX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二审判决XX公司支付许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XX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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