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承德县头沟镇南XX第五村民组因与被申请人宋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承德县头沟镇南XX第五村民组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宋X生前享受五保户待遇而不是由被申请人赡养,足以推翻原判决。二、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征地补偿款为承包收益,进而认定为被继承人宋X的遗产缺乏证据证明。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征地补偿款270,830.00元已经扣除集体组织部分,落实到被继承人宋X名下,原审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解释将该征地补偿款视为承包收益并认定为被继承人宋X的遗产并无不妥。被继承人宋X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申请人系宋X兄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对该征地补偿款享有继承权。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承德县头沟镇南XX第五村民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县头沟镇南XX第五村民组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