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XX,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罗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XX,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安徽XX律师。
被告人范XX,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北省曲周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丛台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X,安徽薛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栗X,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抓获,同日被羁押在张家口市看守所,同年4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XX,安徽薛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XX,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4月2日被羁押在西安铁路公安处羁押,同年4月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本科文化,河北省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住河北省沽源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抓获,同日被羁押在张家口市看守所,同年4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安徽薛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本科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辅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抓获,同日被羁押在张家口市看守所,同年4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北京市XX律师。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9]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XX、范XX、康XX、栗X、赵X、李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2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XX及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辩护人刘XX、被告人范XX及其辩护人薛X、被告人康XX及其辩护人谢X、被告人栗X及其辩护人魏XX、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高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份,被告人游XX得知可以通过出售他人的车辆信息赚钱,游XX通过QQ群寻找客户,从李XX(另案处理)处以50-60元的价格购买信息,卖给客户55-80元。之后游XX通过网络又认识了被告人范XX、康XX等人,游XX从中进行倒卖赚取差价。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游XX通过出售他人车辆信息违法所得共计80912元。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范XX利用XX贴吧、闲鱼网站发布查询车辆信息的广告。在其接到查询订单后,从被告人栗X、游XX等人处以50-60元的价格购买车辆信息,以60-80元的价格出售。其中出售人员有游XX等人。2019年1月10至4月1日,范XX出售公民信息违法所得共计52479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康XX在QQ群里认识了秦X(已判刑)、游XX。康XX从秦X、游XX处得知出售车辆信息可以赚钱,其从秦X、游XX查询一次车辆信息的费用是50-60元不等。康XX从中倒卖信息以55-65元的价格出售,主要出售给秦X等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康XX通过出售他人车辆信息,违法所得共计36045元。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栗X从XX贴吧中发现查询他人车辆信息可以获得50元报酬。栗X便联系被告人李XX(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并向李XX说明查询车辆信息可获得50元报酬,每人获得25元,栗X负责联系业务,李XX负责查询。因李XX使用民警的证书查询,害怕被发现,两人商议每天只查询20条信息。同年3月份,因业务量增加,栗X又联系了被告人赵X(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辅警),两人商定栗X负责联系业务,赵X负责使用证书每天查询20条信息,每条信息给赵X35元,栗X获得7.5元,李XX获得7.5元。同年3月20日左右李XX联系任X(张家口市交警支队四大队辅警,另案处理),李XX与任X商量,由栗X负责联系业务,任X负责查询,任X使用证书每天查询20条信息,每条信息给任X20元,栗X获得15元,李XX获得15元。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4月1日,栗X、李XX、赵鑫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4236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XX、范XX、康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游XX违法所得80912元,被告人范XX违法所得52479元,被告人康XX违法所得36045元,被告人康XX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游XX、范XX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栗X、李XX、赵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42369元,三人属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李XX、赵X系正式辅警,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游XX、范XX、康XX、栗X、赵X、李XX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康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康XX在QQ群里认识了秦X(已判刑)、游XX。康XX从秦X、游XX处得知出售车辆信息可以赚钱,其从秦X、游XX查询一次车辆信息的费用是50-60元不等。康XX从中倒卖信息以55-65元的价格出售,主要出售给秦X等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康XX通过出售他人车辆信息,违法所得共计3604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XX、范XX、康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游XX违法所得80912元,被告人范XX违法所得52479元,被告人康XX违法所得36045元;被告人栗X伙同李XX、赵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三人共计违法所42369元,被告人康XX、栗X、赵X、李XX四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游XX、范XX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依法应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量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游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范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被告人栗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康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李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赵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范XX退出的违法所得52479元、被告人栗X退出的违法所得14000元、被告人赵X退出的违法所得10648元、被告人李XX退出的违法所得17721元,依法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游XX违法所得80912元、被告人康XX违法所得36045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