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女,192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安徽XX律师。
被告:唐XX,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唐XX,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唐XX,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唐XX,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唐XX,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500元,被告一、被告五每月各支付赡养费800元,被告四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合计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点评: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张XX已94岁高龄,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除每月领取的1300余元外,无其他生活来源,正是需要子女照顾和关爱的时刻,现原告要求五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五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虽然各被告现都有各自的家庭,其中四人不与原告共同生活,但作为子女应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人,给原告以精神慰藉,使其安享晚年。
三、案件判决:
被告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自2020年10月起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原告张XX支付赡养费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