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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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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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撤销纠纷案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50人看过

基本案情:

叶某系宁波市北仑区居民,2004年因重大车祸丧失行为能力。1992年叶某户房屋因项目建设被列入征迁范围,经安置获得建房用地,叶某获批建造三间二层房屋并与父母共同居住使用。2010年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该地块再次被纳入征收范围。叶某户于2018年1月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安置面积250平方米及各项补偿费用96万余元。2018年1月10日,征收部门在明知叶某父亲已去世、叶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与叶某母亲贺某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将贺某单独作为一户进行安置补偿,给予安置面积88平方米及补偿款26万余元。叶某法定代理人认为该协议侵害叶某合法权益,诉请确认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1.    1. 叶某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    2. 征收部门与贺某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两上诉人均不能举证证实签订补偿协议时已向叶某告知协议具体内容,扣除叶某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及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间后,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宅基地管理规定,父母须与儿子合户,不具备分户条件已分户的应按一户认定。叶某与父母不具备分户条件,征收部门将贺某单独作为一户另行签订补偿协议缺乏依据。征收部门在明知叶某父亲已去世、房屋权利归属存有争议且叶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未经其他权利人授权直接与贺某签订协议,侵害了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一审认定协议无效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

律师作用:

张月红律师作为叶某的代理律师,准确把握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中关于分户条件和合户安置的规定,有效论证了征收部门违反拆迁政策单独签订补偿协议的违法性,同时针对叶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妥善处理了起诉期限问题,成功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宁波市北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18年1月10日与贺某签订的编号为(2011)1-16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和贺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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