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林某某与周某某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自2021年起,周某某与孙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周某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向孙某某赠与大量款项和财物,包括微信转账、银行转账、购买手机、衣物、黄金项链、奔驰车等礼物及日常消费支出。原告林某某发现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处分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孙某某返还赠与款项。
争议焦点:
周某某赠与孙某某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
应返还的具体金额计算
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向孙某某赠与款项与财物的行为侵害了林某某的情感和合法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法院经核定,扣除孙某某向周某某转账的部分后,认定周某某向孙某某赠与的微信转账218211.38元、银行转账695600元、消费支出14693.38元,合计928504.76元,孙某某应予返还。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代理原告林某某提起诉讼,在复杂的婚外情赠与纠纷案件中,详细梳理了被告周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及各类消费平台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全部记录,组织转账凭证、消费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准确计算赠与金额。律师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判决可执行。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第三者返还赠与款项92万余元及利息。
结果:1.确认周某某向孙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2.孙某某返还原告林某某款项928504.76元及利息(自2025年2月7日起按LPR计算);3.孙某某支付保全费5000元;4.案件受理费13161元由原告负担107元,被告孙某某负担13054元。(被告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