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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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拆迁处利益分割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36人看过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赵某某之母召开家庭会议,将赵某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某村的宅基地房产分配给赵某某与李某共有。2011年8月,李某与赵某某出资80万元在该宅基地上建造四层楼房,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2015年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赵某多次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某与政府协商拆迁赔偿事宜。2018年9月,李某与赵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涉案房屋及拆迁补偿事宜。2019年3月,赵某收到拆迁补偿款283万余元后,与赵某某签订协议并转账158万余元给赵某某,未向李某支付任何款项。李某遂诉请分割拆迁补偿款。

争议焦点:

1. 拆迁补偿款中房屋价值与宅基地价值如何区分

2. 赵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李某与赵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照同区域空置宅基地补偿标准,涉案宅基地按每平方米1200元确定价值为117600元。弃产奖励部分为双方共同放弃权利所得,酌定各占50%,赵某应享有42万元。扣除宅基地价值和赵某享有的弃产奖励后,李某与赵某某应享有的拆迁补偿款为229万余元,离婚后李某应享有50%即114万余元。赵某在签订协议时不知晓二人已离婚,且已向赵某某转账,故李某应得款项由赵某某收取的部分中支付,赵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作用:

张月红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律师,通过调取房屋征收补偿作价确认表、宅基地使用证、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清晰界定了拆迁补偿款中房屋价值与宅基地价值的区分标准,有效论证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拆迁补偿款114万余元。

结果:

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拆迁补偿款1149222.9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12497.8元,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90元,由原告负担5397元,被告赵某某负担13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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