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名下位于宁波市某区营业房因城市改造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2010年9月,拆迁实施单位启动征询意见程序,超过90%居民同意拆迁方案后正式实施。2012年5月,拆迁单位发布二期补偿安置方案,对赵某营业房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5301元。2012年8月1日,赵某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建筑面积367.27平方米,各项补偿合计756万余元。赵某认为评估时点不当、补偿标准偏低、面积认定有误,遂起诉要求变更补偿协议,将补偿总额变更为1837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部分支持赵某诉请,将二楼营业房单价调整为19308.5元/平方米,判令补偿总额变更为932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271万余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及单价是否合理
2.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是否准确
3. 司法委托的评估报告是否应予采信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拆迁单位依据2010年10月评估时点的单价确定2012年拆迁补偿标准,确有不当。关于司法鉴定报告,该报告系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共同选取鉴定机构所作,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采用市场比较法选取三个参考案例均位于涉案房屋地块七百米以内,评估方法并无不当。该报告中确定的二层评估单价每平方米29402元可作为认定涉案房屋二层营业房单价的依据。赵某关于面积遗漏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楼梯间按二层标准补偿并无不妥,走廊结构补偿及上浮25%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据此变更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87万余元,总计补偿金额为1329万余元。
律师作用:
张月红律师作为赵某的代理律师,精准锁定评估时点不当这一核心问题,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并推动双方共同选取鉴定机构,成功获取以2012年5月为时点的评估报告,将二楼营业房单价从每平方米15301元提升至29402元,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拆迁补偿及违约金合计1544万余元,较原协议增加近800万元。
结果:
变更房屋货币补偿协议相关条款,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618万余元变更为1187万余元,总补偿金额变更为1329万余元。拆迁单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4万余元。上述合计扣除已领取款项后,拆迁单位还需支付603万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181098元,由赵某负担63598元,拆迁单位负担117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