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钱某某与周某某夫妇育有四子女,分别为赵某某(女)、赵某某(女)、赵某某(女)和赵某某(男)。赵某某(男)与孙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女赵小某(女孩)。赵某某(男)于2022年2月死亡,其母钱某某于同年12月死亡。钱某某在赵某某(男)死后未放弃继承其遗产(部分房产除外)。三原告作为钱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继承钱某某从赵某某(男)处继承的遗产份额,包括养老金、保险金、存款、房产等。
争议焦点:
遗产范围的认定,包括哪些财产属于赵某某(男)的遗产
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计算
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
法院认为:赵某某(男)先于钱某某死亡,其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钱某某及孙某某、赵小某各继承三分之一。钱某某死亡后,对于其未放弃继承的遗产应由三原告及赵小某各继承四分之一。三原告表示内部不再区分,故三原告可继承钱某某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三。法院对各类财产进行了详细核算,确认遗产范围并计算了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代理三原告提起诉讼,在复杂的转继承案件中准确梳理遗产范围,包括养老金、保险金、公积金、理财产品、基金、房产等多类型财产。律师协助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和房屋价值评估,有效组织证据证明各财产的归属和金额,清晰阐明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计算方式,最终帮助三原告获得遗产分割款184366.45元。
结果:1.孙某某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某小区***室的房屋归孙某某所有,孙某某支付三原告折价款39605.8元;2.孙某某支付三原告遗产分割款144760.65元(含丧葬费、抚恤金分配款);3.案件受理费由三原告负担866元,孙某某负担3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