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某(男,1944年出生)系宁波市鄞州区某村五保户。2009年3月,赵某与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约定由合作社为赵某提供基本口粮、日常生活用品、疾病治疗及定期体检至寿终,赵某现有的所有财产归合作社所有。后赵某房屋被征收拆迁,安置房(位于宁波市某小区幢室)登记在合作社名下,拆迁补偿款40,402元亦由合作社领取。2014年至2018年,合作社共向赵某发放生活费48,000元。2018年下半年,赵某由亲戚接走另住敬老院,合作社停止发放生活费。赵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拆迁房屋并支付股金分红。
争议焦点: 1. 涉案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附条件赠与合同 2. 赵某是否有权解除该协议 3. 股金分红与拆迁房屋应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涉案协议性质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人身性和信赖基础,信赖是建立遗赠扶养关系的核心要素。赵某已由亲戚接走另住,协议失去履行基础,合作社亦实际停止发放生活费,应尊重遗赠人的选择,支持解除协议。但拆迁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的处理,因合作社以自身名义签订拆迁协议并将房屋登记在自身名下存在不恰当性,且扶养费用返还等问题需综合考量,双方可另行理直。股金分红非协议内容,合作社应予支付。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代理上诉人赵某,精准把握遗赠扶养协议的人身属性和信赖基础特征,从协议履行基础丧失的角度论证解除的正当性,成功为赵某争取到协议解除及258,000元股金分红的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老年五保户的合法权益和自主选择权。
结果:解除赵某与合作社于2009年3月15日签订的协议;合作社向赵某支付2016年7月至2021年12月的股金分红258,000元;驳回赵某要求返还拆迁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可另行主张。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