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出租方)与林某(承租方)于2015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租金173,000元。2020年11月,涉案厂房被纳入拆迁范围,陈某与拆迁办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款共计13,084,679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如遇拆迁,国家下拨的搬迁费双方各执一半。林某直至2021年7月9日才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致使陈某迟延领取剩余补偿款308万余元。双方就房屋占有使用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及未开具发票损失等产生争议,互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拆迁后出租方是否有权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 2. 承租方是否有权获得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装修补偿 3. 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虽涉案房屋因征收导致物权转移,但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林某在合同期满后迟延腾退,应参照原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90,825元,并赔偿迟延领取拆迁款的利息损失43,985元。因林某系在合同期外腾退,依约无权主张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按建筑面积计算,系对产权人的补偿,林某作为承租人无权主张。装修补偿款因林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进行过装修且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予支持。出租方未按约开具发票,应赔偿相应税费损失。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代理出租方陈某,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房屋占有使用费90,825元,同时有效驳回了承租方关于装修补偿233,321元、停产停业损失126,000元、搬迁安置费37,136元等主要反诉请求,为出租方大幅减少了赔偿支出,最大限度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
结果:林某向陈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90,825元、利息损失43,985元、水电费9,173.70元;陈某向林某支付帆布棚价值127.50元、立式广告牌价值546元、赔偿厂房发票损失54,860元及电费发票损失11,9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39元,由陈某负担1,143元,林某负担8,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