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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出售后换房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1314人看过

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结婚后出售该房屋重新购房,离婚时婚内购买的房屋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1、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结婚后出售该房屋重新购房,若新购置的房产款项全部来源于出售房屋,离婚时婚内购买的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鉴于此,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房产出售,新购置房产款项全部来源于出售房屋的,离婚时该房产直接归属于原房屋购置人所有。因为该房产的物权取得只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2、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结婚后用出售该房屋的款项,支付首付款按揭购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确定房屋归属,而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界定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归属有两个关键因素:一个是关键时间点的确定,另一个是购房资金的来源,确定这两点将构成分析按揭房屋归属的基础。理论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一个过程,而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大致需经历三个阶段:(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签订房屋按揭合同(支付首付款);(3)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中第(2)阶段为分水岭。而购买按揭房屋的资金来源也存在两种情况:首付款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或者由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签订按揭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鉴于此,将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用该款项作为首付款购置房产且登记于首付支付方名下,应优先考虑将新购置房产归首付款支付方所有,而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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