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与柳某于2007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作为借款人、柳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先后两次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借款,第一笔400 000元用于装修,第二笔580 000元用于购房,均以陈某父亲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路弄***号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第二笔借款发放后,其中100 000元转账给柳某用于支付其经营的饭店房屋租金。2015年柳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但该案未涉及案涉580 000元债务。离婚后,陈某独自归还案涉借款至2022年1月开始违约。银行提起诉讼后,陈某于2023年4月25日结清案涉借款本息,离婚后共归还566 234.48元。陈某遂起诉要求柳某承担50%的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 案涉580 000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柳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及责任比例
法院认为:夫妻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信息,并行使平等处理权。本案中,陈某作为借款人、柳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先后两次向银行借款,柳某对于陈某借款一事应为知情且同意。柳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更能说明夫妻两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地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其两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案涉债务理应视为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可以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因双方就案涉债务的分担并无约定,双方应当平均分担义务,即各自承担50%债务。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她深刻把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法律要件,通过详实的证据材料证明了柳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事实身份,成功论证了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张律师精准运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地位平等、平等处理权的法理基础,有力反驳了柳某关于"经济各自独立"、"案涉借款属于陈某个人债务"的上诉主张。在二审程序中,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法院完全采纳,二审维持原判,为委托人陈某成功追回283 117.24元及利息损失。张月红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出色的诉讼策略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陈某的合法权益。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支付283 117.24元及自2023年9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履清日止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