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女)与林某(男)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林某父亲林某乙以个人名义申请联建房用地,后于同年10月1日将建房名额转让给林某。建房款均由林某缴纳,房屋建成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装修并居住。2023年4月,经宁波市某区镇政府、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及社区共同确认,该房屋户主为林某。同月,林某与政府签署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征收补偿款959,097元。此外,林某还领取了某厂房征收补偿款85,447元。周某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款项。
争议焦点: 1. 涉案联建房系林某父亲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是否存在应共同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虽联建房用地以林某父亲名义申请,但其已将建房名额转让给林某,建房款由林某缴纳,房屋权属认定表确认户主为林某,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应予以分割。林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案外人利益,且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产生,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周某,围绕建房款缴纳凭证、房屋权属认定书及拆迁补偿协议等核心证据,有效论证联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林某父亲个人财产,成功维护了周某享有的拆迁补偿权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决。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某应向周某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479,548.50元及厂房征收补偿款40,000元,合计519,548.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49元由林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林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