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女)与郑某(男)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郑小某(女孩)。2014年7月,宁波市鄞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与郑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人员为周某、郑某及女儿三人,获得拆迁款2,335,776元及安置房一套。2017年郑某又领取甲鱼养殖搬迁补偿款322,160元。2021年郑某再领取面积补差款、租房补助费等520,331.8元。上述款项均由郑某独自领取,未分配给周某。双方于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未做处理。周某遂起诉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争议焦点: 1. 案涉拆迁补偿款及甲鱼养殖搬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上述款项应如何分配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维护,拆迁安置人员包含周某,且郑某母亲已在其他子女处享受拆迁权益,依法不能重复享受,故拆迁补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鱼塘补偿款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权益的转化,亦属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主动让渡权益,仅主张三分之一的份额,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代理原告周某,通过系统梳理拆迁补偿协议、建房审批呈报表及银行流水等核心证据,精准论证三笔款项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成功为周某争取到拆迁款项三分之一及甲鱼塘补偿款三分之一的份额,最终帮助周某获得102万余元的财产权益。
结果:被告郑某向原告周某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及甲鱼养殖搬迁补偿款合计1,023,089.3元。案件受理费5,084元,由周某负担669元,郑某负担4,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