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某(女)系周某某(男)的姑母。2012年至2013年期间,周某某向李某某借款共计2200万元,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周某某应归还借款本金1664万余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5月27日利息为1015万余元,合计近3000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以周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执行程序。然而,周某某在欠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与妻子孙某某于2020年5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净身出户”,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三套房产全部无偿处分给孙某某。同年12月,二人又签署补充协议,进一步确认其中两套房产归孙某某所有。李某某调查发现上述财产转移行为后,以周某某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孙某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离婚协议系过错补偿和抚养费折抵,不构成无偿处分。
争议焦点: 1. 案涉三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的处分行为是否构成无偿处分 2. 李某某主张债权人撤销权是否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三套房产均在周某某与孙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某主张系其个人资产购买,但未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周某某在欠付李某某近3000万元巨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三套房产全部无偿处分给孙某某,明显构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李某某的利益。孙某某主张系过错补偿和抚养费折抵,但并无证据证明周某某系过错方,且双方已另行约定抚养费支付和债务各自处理,将全部房产归一方所有已远超合理范畴。李某某在调取到房产分割协议后方知晓撤销事由,起诉未超过除斥期间。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三套房产转移至前妻名下以逃避巨额债务的复杂案件,张律师精准援引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成功论证周某某”净身出户”式的财产分割实质为无偿处分,通过调查令取证揭示财产转移全貌,为当事人争取到撤销全部无偿处分行为、确认三套房产为共同共有的全面胜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周某某将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三套房产无偿处分给孙某某的行为;确认上述三套房产为周某某、孙某某共同共有;周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孙某某负担。(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一审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