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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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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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配偶隐匿转移股权的认定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9日|分类:公司法 |65人看过

基本案情:周某某与林某某于2006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林某某作为创始股东持有XM公司21%的股权。2017年底双方开始协商离婚,2018年至2019年间林某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201911月,XM公司进行股权架构调整,林某某将其持有的21%股权分别转让给两家关联合伙企业,此后仅通过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XM公司约1%的股权。20191217日,双方在各自律师参与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林某某持有XM公司1%股权归其个人所有,两套房产归周某某所有,林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万元。后周某某认为林某某在离婚时故意隐匿、转移XM公司股权及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割,一审被驳回后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林某某在离婚时是否存在隐匿、转移XM公司21%股权的行为 2. 林某某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周某某对林某某在XM公司的原始持股情况应当知晓——201711月双方首次协商离婚时起草的《离婚协议书》中已载明林某某持有21%原始股份,周某某亦确认看过该文件。双方在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签署了20191217日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1%股权的约定与林某某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比例基本相符,林某某对于持股比例变化系因XM公司业务方向调整及股东会决议安排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且获得XM公司及合伙企业的确认。周某某明知持股从21%降至1%,仍签字认可《离婚协议书》,应视为对财产的处分。此外,因林某某名下已不持有XM公司股权,周某某主张享有20%股权客观上亦无法支持。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张律师精准组织了XM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核心证据,清晰论证了股权架构调整的商业合理性与各方共识基础,有力反驳了上诉人关于恶意隐匿转移的主张。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周某某负担。法院认定林某某不存在隐匿、转移XM公司股权的行为,周某某要求分割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XM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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