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曹某某(男)与许某某(女)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曹某某多次出轨,曾出具保证书承认过错,许某某因两次人流引产导致终身不能生育,在极度气愤之下冲动同意离婚。2013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许某某取得两套房产、两辆车辆及公司分红权,曹某某支付折价款500万元;其余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经营性机构归曹某某所有;待500万元付清后许某某将担保用房产过户给曹某某。离婚后曹某某按约付清500万元,并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两千余万元,但许某某拒绝配合三套房屋的产权过户,主张离婚时因曹某某出轨行为气愤冲动、不知悉全部共同财产,认为离婚协议未涵盖公司股权等资产,要求重新分割。曹某某多次催促未果后诉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离婚协议中”其他资产及经营性机构归男方所有”的约定是否涵盖涉案三套房屋及公司股权 2. 许某某以曹某某婚内出轨导致冲动离婚、不知悉全部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明确约定除归属许某某的四项财产外,其余资产、债务及经营性机构均归曹某某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金雨路房屋的过户条件已成就,许某某应配合过户。林荫新路房屋和联南路房屋虽未直接列明,但以反向约定方式归属于曹某某。关于公司股权,许某某知悉公司存在,不影响约定效力;500万元系部分固定资产及经营性公司股权折价而成,综合考虑双方众多财产及两千余万元债务由曹某某承担的情况,难以认定离婚协议存在显著失衡。许某某要求重新分割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原告曹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被告以原告婚内多次出轨导致冲动离婚、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主张重新分割的不利局面,张律师精准锁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这一核心,通过系统组织协议文本、500万元付款凭证、两千余万元债务偿还记录等证据链,成功论证协议系双方通盘考量后的综合安排,法院全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全部驳回。
结果:涉案三套房屋均归原告曹某某所有,被告许某某限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驳回被告要求分割公司99%股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36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