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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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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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59人看过

基本案情:郑某某与范某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范小某(男孩)。202012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房屋归范某某所有,郑某某自愿放弃产权份额,剩余贷款由范某某偿还。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离婚系为出售房屋、规避税费,财产分割条款并非真实意思表示。20211月,范某某以房屋所有人身份签订售房合同,将房屋出售,售房款由范某某实际控制支配。郑某某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系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故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涉财产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售房款。

争议焦点 1.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该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2. 涉案房屋售房款应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结合双方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微信聊天记录、房屋出售时间线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系为出售房屋规避税费之目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范某某所有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扣除合理费用后由双方依法分割。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双方贡献及过错程度,酌定售房款由双方各半享有。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原告郑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张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假离婚这一核心事实,通过系统组织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售房时间线等证据链,成功论证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在被告已实际控制全部售房款的不利局面下,为原告争取到房款各半分割的有利结果。

结果:确认郑某某与范某某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屋售房款扣除合理费用后由双方各半享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依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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