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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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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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假离婚”后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23人看过

基本案情:何某某与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20166月,双方为购买学区房办理了离婚登记,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沈某某名下两套房产归其所有,沈某某向何某某支付房屋差价300万元,各自名下存款、股票等保持不变。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至20201月,期间于20195月和7月两次签订《协议书》,均确认各自名下存款、银行账户、支付宝等财产归各自所有。后何某某以假离婚为由,主张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约555万元,包括被告名下理财、银行存款、名都城房屋首付款、退税款、婚前房产出售款等,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

争议焦点 1. 以购房为目的的假离婚是否影响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2. 离婚后双方多次签订的财产协议对本案财产分割是否具有约束力 3. 沈某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其与所谓真离婚在法律意义上并无不同,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不因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考虑法律行为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此外,双方离婚后又两次签订协议,一再确认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何某某在另案调查笔录中亦确认协议有效。双方的财产经三份协议反复确认已分割完毕,何某某对婚内向沈某某转款的事实均属明知,不存在沈某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何某某主张分割沈某某婚前拆迁安置房,亦无法律依据。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被告沈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张律师准确把握了离婚协议法律效力这一核心问题,通过组织三份财产分割协议、另案调查笔录等关键证据链,有力论证了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存在隐匿转移行为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果: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55.45元由何某某负担。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及后续两份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假离婚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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