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何某某与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6月,双方为购买学区房办理了离婚登记,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沈某某名下两套房产归其所有,沈某某向何某某支付房屋差价300万元,各自名下存款、股票等保持不变。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至2020年1月,期间于2019年5月和7月两次签订《协议书》,均确认各自名下存款、银行账户、支付宝等财产归各自所有。后何某某以”假离婚”为由,主张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约555万元,包括被告名下理财、银行存款、名都城房屋首付款、退税款、婚前房产出售款等,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
争议焦点: 1. 以购房为目的的”假离婚”是否影响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2. 离婚后双方多次签订的财产协议对本案财产分割是否具有约束力 3. 沈某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其与所谓”真离婚”在法律意义上并无不同,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不因”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考虑法律行为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此外,双方离婚后又两次签订协议,一再确认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何某某在另案调查笔录中亦确认协议有效。双方的财产经三份协议反复确认已分割完毕,何某某对婚内向沈某某转款的事实均属明知,不存在沈某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何某某主张分割沈某某婚前拆迁安置房,亦无法律依据。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被告沈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张律师准确把握了离婚协议法律效力这一核心问题,通过组织三份财产分割协议、另案调查笔录等关键证据链,有力论证了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存在隐匿转移行为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果: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55.45元由何某某负担。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及后续两份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假离婚”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