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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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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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拆迁安置房售房款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85人看过

基本案情:周某某与吴某某于2002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宁波市海曙区某公房动迁,二人作为安置人员选购了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安置房一套,房屋登记在吴某某名下。动迁期间,周某某曾出具委托书及承诺书,载明安置房产权归吴某某所有。2016年,吴某某未经周某某同意将该房屋出售,取得售房款203万元,此后四个月内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将款项基本用尽,卡内余额仅剩2万余元。周某某得知后认为吴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2016年起分居,周某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未获支持,第三次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售房款。

争议焦点 1. 周某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否构成婚内财产分割,售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吴某某在收取售房款后短期内将款项消耗完毕,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周某某出具的承诺书,结合委托书及承诺书的出具时间和背景,其目的主要是方便吴某某在周某某外地工作期间办理拆迁及产证手续,即使在婚姻存续期内同意产权登记在吴某某一人名下,亦难以认定为双方已对财产作了分割处分。吴某某收取售房款后四个月内即以取现、消费方式使余额仅剩2万余元,其所述各类开销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为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双方婚姻存续时长、吴某某在家庭中的付出及身体状况,酌情确定吴某某支付周某某81万元。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原告周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张律师精准抓住了承诺书系为办理拆迁手续而出具这一核心事实,成功论证了该承诺不构成婚内财产分割,有效推翻了被告关于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抗辩,同时在被告已将售房款大量消耗的不利局面下,仍为原告争取到81万元的财产分割款。

结果:准予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周某某81万元。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周某某负担3730.65元,吴某某负担561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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