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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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股权多次转让,执行中不能随便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杨马强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3次举报
2026-05-17


2026 年 2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答网就执行追加股东问题作出权威解答,直接厘清了股权多次转让场景下,债权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受让股东、现股东的关键规则。


一、核心结论(最高法官方口径)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股权多次转让时: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 发起人,不能追加股权受让人、现股东及其前手。执行追加必须严格法定,不允许以执代审。


二、权威依据与法律分析


1. 执行程序的边界:《变更追加规定》第 19 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


未依法出资的原股东


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为什么不能追加受让股东、现股东?


股权受让人、多次转让后的现股东及前手,均不在第 19 条列明的可追加对象范围内;


执行程序只做形式审查,不审理受让是否知情、是否恶意等实体问题,防止以执代审、侵害股东程序权利。


3. 实体责任≠执行直接追加


即便《公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2023 年《公司法》第 88 条规定:知情受让人应与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审判程序的实体责任,不等于可在执行中直接追加


三、通俗解读(一看就懂)


谁该在执行里背出资债?


只追源头:当初没实缴就把股权卖掉的原股东 / 发起人


股权转了好几手,现股东、中间股东呢?


执行阶段不能直接追加!


想让他们担责,必须另行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再判。


为什么这么规定?


执行是 “快程序”,不能顺便审复杂的股权转让过错、知情与否,审判归审判、执行归执行


四、律师实务建议


作为债权人:


执行中优先申请追加未出资即转让的原股东 / 发起人


要追究受让股东、现股东责任,另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作为受让股东 / 现股东:


被申请追加时,可依据最高法答问及《变更追加规定》第 19 条,请求驳回追加申请


杨马强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正式执业,杨马强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在各类合同等民事纠纷、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2022年被聘为吉林省法学会犯罪学预防研究会理事,2023年被评为长春市优秀青年律师,2024年被聘为吉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24年取得实习律师指导教师资格。

杨马强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获长春市优秀青年律师、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1220120********86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