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爱军律师
夏爱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发布者:夏爱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民申27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XX,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C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存在片面性,仅限于A收取涉案支票金额35万元是否有合法根据,结合本案,还存在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四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依据与本案无关的东拼西凑的客户回单就认定孙XX与A之间存在债权关系和A与B之间存在35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显然证据不足,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特依法申请贵院再审,A提交意见称:我同意一审、二审判决,请求贵院依法驳回A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根据A提供的取款客户回单及A与B的陈述,可以认定A曾向B出借35万元,A收取B交付的涉案35万元支票也是基于B向其偿还上述35万元借款,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A主张B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审判长A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D

  京籍律师,擅长复杂、疑难案件,著名律师徐昕教授为顾问的“桦天大案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BTV...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