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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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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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夏爱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XX0114民初1001号原告A,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A起诉称:2014年9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A答辩称:一中院调解书出具后我并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强制执行过中我有一笔平安银行贷款,该强制执行对我的贷款造成影响,所以我和原告协商重新打的借条,该借条确实是我打的,但是我不认可一中院调解书的60万元,要求按照调解书中第一项确定的35万元给付,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A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A返还借款66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04464号民事判决书,后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3日,A与B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2014)一中民终字第50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A于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左智国人民币十五万二千五百元,再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左A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两笔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结;二、如A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约定中的任意一笔,则A给付左B人民币六十万元,并支付从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上述调解协议出具后,A并未按期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故A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A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给付义务,因该强制执行影响A当时在平安银行的贷款,故A与B协商,A于2014年9月19日向B重新出具了金额为20万元和40万元的借条,两张借条出具后,原强制执行案件即(2014)昌执字第315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另查,两张借条出具后,A至今未返还该借款,故A依据B出具的金额为20万元和40万元借条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A返还该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调解书、判决书、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A于2014年9月19日向B出具的金额为20万元和40万元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在执行(2014)一中民终字第507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且双方并未在本案诉争借条下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现A并未按此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A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现A依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即B出具的借条再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A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B

  京籍律师,擅长复杂、疑难案件,著名律师徐昕教授为顾问的“桦天大案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BTV...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