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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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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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夏爱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09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3年9月20日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2014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8]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A醉酒后乘坐由B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口石门XX道路时,拒绝接受“中非论坛”设卡执勤公安民警的检查,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在民警控制其时,踢踹警车,并将民警A右手背部抓伤,将民警A执法记录仪扯拽掉,造成民警A皮肤划伤多处,致使多名群众围观,造成交通拥堵20余分钟,执勤民警无法正常履行设卡盘查工作,多辆车辆未经检查即入XX,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A、B、C、D、E、F、G的证言,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疾病诊断书,伤情照片,受案登记表,关于“中非论坛”安保期间启动夜间设卡工作的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为确保“中非论坛”期间的安全设卡检查,作为公民有义务配合检查,而被告人A酒后不但拒绝检查,还采取辱骂、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特别是在民警对其强制传唤时,其拒不配合,继续辱骂民警、踢踹警车,还抓伤民警,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拽掉,致使执勤民警无法正常履行设卡盘查工作,且造成该路段交通拥堵20余分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A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人的相应公诉意见和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
  京籍律师,擅长复杂、疑难案件,著名律师徐昕教授为顾问的“桦天大案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BTV...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