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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商标撤三普法案例

发布者:刘东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3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概况

原告:自然人刘某,委托其他律所律师参与诉讼;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东阳律师出庭代理。

涉案商标基础信息

涉案第8xx590号某诉争商标,2010年申请、2012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火腿、香肠、猪肉食品等肉制品商品。

案件完整经过

案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xx]第13xx25号撤销复审决定,认定刘某无法在2015.12.26-2018.12.25指定三年期间提供完整使用证据,裁定撤销商标。刘某不服提起一审行政诉讼,案号(20xx)京73行初8xx9号。本案庭审中,刘东阳律师作为食品企业第三人代理人参与庭审,主张维持知识产权局撤销决定。

二、原告举证全部存在重大缺陷(行政+诉讼阶段)

行政阶段证据:食品生产资质、某宝页面、抽检单据、完税证明等,仅能证明主体资质与检验流程,无绑定商标的商品流通凭证;

诉讼补充证据:无配套发票的购货合同、无佐证的个人手写证明、仅公证朋友圈宣传图片;

核心短板:所有材料均缺少商标附着在肉制品实物、包装、交易单据上的直接流通证据,孤立宣传材料无法单独认定真实商业使用。

三、案件评析与法院审理认定

案件评析

案由: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本案属于第29类肉制品商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刘东阳律师作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代理律师介入时,原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撤三复审程序已败诉,案件进入一审诉讼程序。庭审中原告提交购货合同、自然人手写证言、微信朋友圈宣传公证等补强证据,但购货合同无对应发票印证交易真实发生,手写个人证明证明效力极低;仅留存朋友圈广告图片,完全缺少诉争商标印制、附着于第29类肉制品实物并投入市场流通的直接证据,整套证据断裂、无法形成闭环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指定三年期间内商标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化使用行为。

法院最终有利判决结果(刘东阳代理第三人胜诉)

法院采纳刘东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的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商标撤销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该判决完整保全第三人的市场竞争权益,成功阻止原告凭借残缺证据恢复涉案商标专用权。

四、刘东阳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代理作用

梳理抗辩逻辑:作为食品行业同业第三人代理人,精准梳理原告全部证据漏洞,向法庭逐项指出各类证据证明力缺陷;

明晰裁判标准:当庭向法官阐述商标法中“真实商业使用”的法定标准,区分单纯线上宣传与商品实际流通使用的法律差异;

维护客户经营权益:阻止失效商标恢复注册,避免第三人食品品牌遭受不正当竞争、商标权利冲突风险,稳固企业市场经营秩序。

五、食品企业商标留存使用证据合规建议

区分“宣传图片”与“有效使用证据”,仅朋友圈、网店截图、口头证明无法对抗撤三

书面证言证明力极低,优先留存官方、票据类客观凭证

若授权加工厂、经销商使用商标,除许可合同外,必须留存被许可人生产、销售带商标商品的完整交易材料,仅许可协议不能证明实际使用。

定期按三年周期归档商标使用档案,规避撤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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