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原告(我方,代理方):江阴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东阳律师全权出庭代理;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境外某基因组学企业,全程未参与庭审、未提交书面意见。
涉案商标基础信息(脱敏)
涉案第37XX67号(简称诉争商标商标),2003年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假牙、医用器械等医疗器械商品,专用权至2025年。
案件由来
案外人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xx]第5xx9号复审决定,认定企业无法证明2013.1.14-2016.1.13指定三年期间内,商标在核定医疗器械商品上真实商业使用,裁定撤销涉案商标。企业不服该决定,在刘东阳律师代理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
二、行政阶段败诉核心原因
企业在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有效证据链:
商标证书、企业资质、荣誉证明等材料仅能证明主体与商标权属,无法体现商标实际销售使用;
产品图片、广告素材均为自制材料,无明确形成时间,证明力极低;
销售合同、发票、检测报告均未标注涉案诉争商标,无法对应核定医疗器械商品;
单独的商标许可文件、厂区照片等孤立证据,缺少交易流水、收货方佐证,不能证明真实市场流通。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认定不存在真实商业使用,作出撤销商标的不利决定。
三、一审诉讼律师举证策略与案件评析
案件评析
本案案由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核心审查标准是第10类医疗器械商品上商标连续三年真实使用事实。刘东阳律师接手案件时,我方已在知识产权局复审阶段完全败诉,商标面临彻底注销风险。
刘东阳律师全面复盘行政阶段证据漏洞,系统性补充、完善全套使用证据材料:调取企业与医疗机构交易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标注诉争商标;配套对应增值税销售发票佐证合同真实履行;补充合作医院出具的收货、使用书面证明;搭配带商标标识的医疗器械实物、车间生产实拍、户外品牌广告制作合同及付款凭证。整套证据相互印证,完整覆盖三年指定期间,全方位证明涉案商标在核定医疗器械商品上开展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化流通使用。
法院审理关键认定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提交的全套新证据,区分行政阶段无效孤证与诉讼阶段完整交易证据链,认可全部证据能够证明指定三年期间内商标持续投入商业使用;
最终作出对我方企业有利的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撤销复审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就涉案商标使用事实作出裁定,保住企业经营多年的核心品牌商标。
四、刘东阳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
止损维权:在商标复审全盘败诉的关键节点介入,精准抓住行政阶段证据缺失、证据割裂的核心漏洞,为企业保留诉讼救济途径;
规范取证:厘清商标法认可的有效使用证据标准,摒弃仅提供图片、资质、荣誉等无效材料的思路,搭建“合同+发票+收货方证明+实物广告”四维完整证据体系;
庭审说理:当庭区分孤证与关联证据的证明效力,向法院清晰论证医疗器械行业商标流通使用的行业特征,说服法官采信全套新证据;
品牌保全:通过一审胜诉撤销不利行政决定,避免企业投入多年的医疗器械品牌商标被注销,规避品牌重塑、客户流失、商誉受损等重大经营损失。
五、企业商标合规使用法律建议
留存全链路商标使用凭证,规避“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风险
严格区分商标核定商品范围,跨类使用不产生保护效力
遭遇商标撤三复审败诉,及时委托专业知产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