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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先生、马女士、王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路哲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1日 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哲(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生马女士

·原审被告王先生

案件概述:

A行因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是关于抵押权的行使和诉讼时效问题。

一审判决:

·认定王先生应偿还A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驳回了A行要求李先生马女士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

A行请求:

1.维持一审判决中王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部分。

2.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抵押担保责任请求的部分,改判A行对李先生马女士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要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李先生马女士承担。

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中王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部分。

·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抵押担保责任请求的部分,改判A行对李先生马女士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A行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确认A行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因为双方明确约定继续以旧贷的抵押物权为新贷提供担保,并且抵押物已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确认A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了抵押权,因此其行使抵押权的请求应予支持。

·A行未能提供支付律师费的证据,因此不支持其关于律师费的请求。

判决结果:

·王先生需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A行对李先生马女士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王先生负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结论:

路哲律师代理的A行在本案中部分胜诉,成功争取到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律师费方面未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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