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路哲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1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先生,以及原审第三人C先生、D先生、E先生。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公司
·被上诉人:B先生
·原审第三人:C先生、D先生、E先生
·B先生是否已全额支付购房款
·A公司是否应协助B先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应协助B先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并由A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A公司上诉主张:
1.一审法院认定B先生交清了全部房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常理。
3.B先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5.B先生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无据。
B先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已足额支付购房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业主入住验房表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B先生已通过债权债务抵偿的方式交清了购房款。
·A公司应协助B先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A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终审判决,A公司败诉,需协助B先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路哲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可能主张了以下观点:
事实认定的正确性:路哲律师可能强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B先生已经足额支付了购房款。他可能指出,B先生提交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业主入住验房表等,以及一审第三人的陈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款项的支付。
证据的充分性:路哲律师可能反驳上诉人A公司关于B先生未提供足够证据的说法。他可能指出,B先生提交的证据不仅包括直接的银行转账记录,还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B先生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
债权债务抵偿的有效性:路哲律师可能主张,B先生与E先生之间的《抵债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且该协议的执行已经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得到了证实。他可能强调,这种抵债方式是合法且符合商业实践的。
A公司的协助义务:路哲律师可能认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既然B先生已经支付了购房款,A公司就有义务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他可能指出,A公司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是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路哲律师可能强调,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他可能认为,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举证责任的履行:路哲律师可能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B先生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而A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反证来推翻一审判决,因此应由A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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