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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路哲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1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先生,以及原审第三人C先生D先生E先生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背景

·上诉人A公司

·被上诉人B先生

·原审第三人C先生D先生E先生

争议焦点

·B先生是否已全额支付购房款

·A公司是否应协助B先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应协助B先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并由A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上诉理由

A公司上诉主张:

1.一审法院认定B先生交清了全部房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常理。

3.B先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5.B先生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无据。

B先生辩称

B先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已足额支付购房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业主入住验房表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B先生已通过债权债务抵偿的方式交清了购房款。

·A公司应协助B先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A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判决结果

终审判决,A公司败诉,需协助B先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路哲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可能主张了以下观点:

事实认定的正确性:路哲律师可能强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B先生已经足额支付了购房款。他可能指出,B先生提交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业主入住验房表等,以及一审第三人的陈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款项的支付。

证据的充分性:路哲律师可能反驳上诉人A公司关于B先生未提供足够证据的说法。他可能指出,B先生提交的证据不仅包括直接的银行转账记录,还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B先生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

债权债务抵偿的有效性:路哲律师可能主张,B先生E先生之间的《抵债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且该协议的执行已经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得到了证实。他可能强调,这种抵债方式是合法且符合商业实践的。

A公司的协助义务:路哲律师可能认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既然B先生已经支付了购房款,A公司就有义务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他可能指出,A公司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是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路哲律师可能强调,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他可能认为,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举证责任的履行:路哲律师可能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B先生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而A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反证来推翻一审判决,因此应由A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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