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发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离婚房产纠纷律师:一方父母出首付的贷款房是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刘尚发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84人看过

一、案件基本事实

张先生与徐女士于20068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收入有限,婚后一年多一直租房居住。张先生的父母考虑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于20075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一套三居室,房屋总价款190万元。张先生的父母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90万元从银行贷款,银行每月从张先生的工资卡中扣款。后因张先生找到一份高薪工作,20114月还清全部贷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的是张先生。

20133月,徐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所住房屋,此时房屋市场价格已上涨为300万元。张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的归属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尤其是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均来源于自己的工资卡账户,离婚时房产当然应归自己一方所有。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张先生的父母支付100万元首付款购买,产权登记在张先生一方名下,婚后还贷款项也出自张先生的工资卡账户,徐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参与还贷,其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诉争房产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徐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坚持认为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针对的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而本案中张先生的父母仅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90万元及其贷款利息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虽然还贷资金源于张先生的工资卡账户,但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女士无需专门举证自己也参与还贷,故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张先生父母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因缺乏明确赠与张先生的证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购房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张先生父母的出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张先生可以多分,故判决诉争房屋归张先生一方所有,张先生应给付徐女士房屋补偿款60万元。

刘尚发律师分析意见:

一审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条文理解有偏差,只有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的事实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不应适用该条进行裁判。由于本案系婚后购房、婚后还贷、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涉及具体分割问题,应考虑购买诉争房屋的资金来源,对张先生一方可以多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